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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浩源(新疆浩源)股票索赔 律师提示最新索赔条件

新浪财经综合2021-08-23 14:5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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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4日,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疆浩源或公司,证券代码:002700)发布公告称:“2021年8月2日,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下称新疆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 4号)”。(ST浩源维权入口)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新疆浩源与周举东、阿克苏盛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等构成关联关系。1、新疆浩源未按规定披露其为关联人提供8000万元担保及因担保责任产生的6007.5079万元资金占用的事项;2、新疆浩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事项。新疆浩源上述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新疆证监局依法对新疆浩源以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了行政处罚。

2020年1月7日,新疆浩源发布《账户被冻结及资金被划扣的公告》称:“新疆浩源关联方新疆友邦数贸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新疆友邦)在2019年3月28日与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下称广汇实业) 签订了《 钢材采购合同》,新疆友邦于同日向广汇实业开具了作为履约担保的8300 万元票面金额的商业承兑汇票,新疆浩源向广汇实业出具了《履约担保函》,作为钢材采购合同中新疆友邦的担保人,对新疆友邦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担保事项未履行公司审议程序”。

知名证券维权律师、新浪股民维权平台律师、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认为:依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因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

章祥兵律师此前代理了全国首批受损投资者诉新疆汇嘉时代(维权)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知晓一审法院(乌鲁木齐中院)以及二审法院(新疆高院)对于虚假陈述揭露日的判定标准。因为虚假陈述揭露日在证券维权案件中具有决定意义,它关系到投资者的损失能否获赔以及赔偿金额的多少,因此它是证券索赔案件重要的争议焦点。

章祥兵律师表示,索赔条件为:在2019年3月28日至2020年1月6日期间买入新疆浩源股票,且在2020年1月6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进行索赔诉讼。

对于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章祥兵律师认为:本案中,对新疆浩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0年6月,章祥兵律师代理的投资者诉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三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认定三人系直接责任人员且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情况下,其对外就应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公证书、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1、最终索赔条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以法院认定为准。

2、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知名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责任编辑:陈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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