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美案”余震下,近30家A股独董“大逃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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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际金融报
A股近来掀起独董“逃亡潮”。自11月12日康美药业案判决出台至11月24日,不到两周时间已有近30家上市公司独董相继递交辞呈。
康美案敲响的警钟,为再次观察和思考独董制度提供重要机会,或将成为独董生态革新的重要契机。
“2万工资承担过亿责任”,继康美药业一案后,独董从“钱多事少”的艳羡职业,一夜间成为A股的“高危职业”。
自11月12日康美药业案判决出台至11月24日,不到两周时间已有近30家上市公司独董相继递交辞呈。自2020年开始,A股已陆续出现独董“辞职潮”,但短期集中“大逃亡”的情况却较为少见。受访律师称,康美案充分揭示,“花瓶董事”一旦被秋后算账,可能赔得倾家荡产。
康美案敲响的警钟,为再次观察和思考独董制度提供重要机会,或将成为独董生态革新的重要契机。分析人士认为,完善独董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重塑独董的独立地位、厘清独董的履职边界、平衡独董的履职风险(如推行董责险)等角度出发,通过对独董制度权、责、利生态的全面重塑,解决中国独董制度的困境。
多家上市公司独董“出逃”
A股近来掀起独董“大逃亡”,自11月12日康美药业案判决出台至11月24日,不到两周时间已有近30家上市公司独董相继递交辞呈。而近三年(2018-2020年)的同期数据,大多仅为今年的50%左右。
如时间拉长至近一个月以来,A股独董辞职的公司数量已近40家。其中,金花股份(维权)、辽宁成大、华电能源、开元教育、大恒科技、金时科技、探路者等公司均在此列。
伴随康美案一石激起千层浪,背后引发的连锁反应,以及关于独董的薪酬与责任匹配的讨论问题,在市场引发较多热议。
11月12日,A股集体诉讼第一案康美药业案一审宣判。根据该案民事判决书,康美药业原董事长、总经理马兴田及5名直接责任人员等需要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13名相关责任人员按过错程度分别承担不同比例的部分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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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康美药业的5名独立董事包括在内:江镇平、李定安、张弘在1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郭崇慧、张平则在5%范围内。
考虑到康美案的赔偿金额高达24.59亿元,仅按照5%比例计算,独董们面临承担的赔付款金额,亦达上亿元。相较来看,前述5名独董每年拿到的薪酬,有4名仅在10万元左右,还有1名不足10万元。
上市公司造假,独董遭遇投资者索赔,也早有先例。根据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记录,投资者朱芝兰因与众和股份等虚假陈述责任的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相关独董张亦春、朱福惠、唐予华三人也受到牵连。该案件中,法院一审认定,众和股份需支付赔偿款98.19万元,而三名独董分别在5%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康美案”引发独董制度巨震
随着新证券法的实施、“零容忍”监管理念的加强,自2020年开始,A股已陆续出现独董“辞职潮”,但短期集中“大逃亡”的情况却较为少见。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康美案后,独董离职潮在意料之中,后续或引发独董制度的重大变革。康美案充分揭示“花瓶董事”一旦被秋后算账,可能赔得倾家荡产。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资深顾问黄江东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康美药业集体诉讼案将独董的履职风险推向至高点,独董所要承担的天价赔偿也充分暴露出独董制度面临的较低薪酬和较高职责、较低话语权和较高社会期望、较低参与度与较高专业素养之间的种种矛盾,该案对整个独董制度而言是一次巨大的震动。
我国上市公司的独董,一度因“钱多事少”被调侃为“花瓶董事”“人情董事”,以往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案件查处中,实控人、大股东、相关高管被认定为直接责任人而被追责的情形居多,涉及到独董问责的案例并不多见。
近几年,我国对上市公司独董加大问责力度。同时,独董这一岗位在推动公司规范运作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2001年,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明确了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标志着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框架中的建立。
实际上,想要成为独立董事,需要具备一定的身份地位、名望、专业素养,在某一行业拥有一定知名度和话语权等,还要经过证监会的批准。
厉健表示,独董的作用和功能主要体现在规范上市公司治理,尽量防止大股东、高管损害上市公司投资者合法权益,尤其是在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等方面,独董岗位可谓是“职责所在、义不容辞”。
权责利生态需全面重塑
在过去20年间,独董制度在推动资本市场发展的过程中,一定程度上在持续发挥作用。同时,随着新证券法的施行,独董制度也亟待变革。而康美案敲响的警钟,为再次观察和思考独董制度提供重要机会,或将成为独董生态革新的重要契机。
“独董要么不当,要当就得深度履职、提高薪酬待遇、购买董责险。”厉健认为,证券监管部门也要为独董深度履职提供更多支持、加强监督。
现行公司法、证券法等虽然对公司董事的勤勉尽责义务进行了规定,但均为原则性规定,一些规范性文件中虽然有部分细化标准,但法律效力层级比较低。
“康美药业案一审,采取了参考专职董事责任适度追究兼职独立董事责任的原则进行判决,也反映出我国在独立董事专门立法方面的缺失。”黄江东说。
在黄江东看来,在追究独立董事责任时,应区别相关的违法违规事实,确定不同的注意义务和责任标准,原则上不宜对独立董事施加过于严苛的法律责任:
对于极少数独立董事违反对于任职公司的忠实义务,如通过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主动参与或配合违法违规行为,甚至从事内幕交易,造成公司和市场损失的案件,应当施以严厉的法律制裁;
对于因参与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事项出现违法违规情形的,则宜适当放宽勤勉尽责义务的要求,只有在独立董事出现故意、重大过失或者其他极不负责的情形时,才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或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完善独董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重塑独董的独立地位、厘清独董的履职边界、平衡独董的履职风险(如推行董责险)等角度出发,通过对独董制度权、责、利生态的全面重塑,解决中国独董制度的困境。”黄江东说。
责任编辑:杨红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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