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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美盛文化2020年财报审计项目存四大问题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及2名CPA收警示函

市场资讯2022-01-05 19:46: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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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证监局

关于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郭东星、李嘉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郭东星、李嘉宁:

我局发现你们执业的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报告文号:大信审字[2021]第17-00086号)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评估阶段,未合理识别货币资金重大风险

你们未对货币资金异常情况保持合理怀疑,未关注公司及其子公司在没有经营业务的地区开立银行账户,未评估其合理性及相关风险。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二、控制测试阶段,未对银行存款相关内部控制进行了解、评价和测试

在实际执行货币资金循环了解评价和控制测试底稿中,你们仅对银行存款“存在、完整性”方面的认定执行了审计程序,未对银行存款“权利和义务”的认定执行控制测试,未关注银行定期存款所有权风险。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错报的应对措施》第八条的规定。

三、货币资金实质性审计程序中,未查看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等凭据原件,银行存款函证控制程序执行不到位

你们在查验定期存款相关凭证时,未了解定期存款开立流程及相关凭证,未查看“开户证实书”等定期存款凭据原件,导致未发现合计17,838万元定期存款被质押。此外,部分银行存款函证的发函、回函控制程序执行不到位。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 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四、未披露已识别的重大期后事项

你们已识别出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但未执行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出具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审核报告》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第八条、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1年12月28日

责任编辑:陈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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