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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内幕信息管理、公司治理存在问题 桂东电力及相关人员收警示函

市场资讯2022-01-07 16:47: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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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西证监局

关于对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秦敏、李均毅、利聪、夏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21号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秦敏、李均毅、利聪、夏斌:

依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的规定,我局对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东电力”)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桂东电力存在以下问题:

一、信息披露存在问题

桂东电力2019年发生的多笔贸易业务收入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导致2019年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虚增,相关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情形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

二、内幕信息管理存在问题

桂东电力向控股股东报送经营、财务数据等内幕信息未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部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未登记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信息;个别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缺失部分参与人员签名。上述情形违反《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六条、《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5号)第六条、第十条规定。

三、公司治理存在问题

(一)独立性不足。桂东电力按照控股股东相关制度向其请示项目招投标、电网改造升级工程等经营管理事项。上述情形违反《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二)董事会、股东大会运作不规范。一是桂东电力2018年召开定期董事会不足2次,违反《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三十条的规定。二是桂东电力部分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时间距董事会召开不足2日,个别定期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时间距董事会召开不足10日,不符合《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违反《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号)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三是桂东电力部分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缺失会议召集人、计票人、监票人信息,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6〕22号)第四十一条规定。

此外,检查发现桂东电力未按照新修订的《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4号)《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5号)等法律法规及时修订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相关制度存在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符的情形。

桂东电力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秦敏、时任财务总监李均毅、董事利聪、贸易业务核心人员夏斌,是公司上述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员。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十五条和《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5号)第十六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桂东电力应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21年12月30日

责任编辑:陈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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