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兆新:陈永弟被采取强制措施 仍可行使股东投票权利
原标题:ST兆新:陈永弟被采取强制措施,仍可行使股东投票权利
6月28日,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指出,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8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 354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近日媒体报道称,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永弟已被有关方面采取措施,因涉嫌行贿罪在上海杨浦区法院受审。针对上述事项,公司进行认真核查,现就《关注函》相关内容回复公告如下:
1、请你公司核查上述报道是否属实,如否,请结合核查情况说明陈永弟的具体行踪。
回复:
针对《关注函》提及的媒体报道内容,公司高度重视,并在第一时间协同律师、公司法务部、董办等部门开展核查程序,具体如下:
(1)公司在收到《关注函》当日,即从公司前台工作人员、董办工作人员、法务部工作人员及公司档案记录进行核查,上述部门截至《关注函》回复日均没有收到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及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
(2)公司根据《关注函》所提到的媒体报道内容,自行查找了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及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的官方网站,发现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没 有 官 方 网 站 , 而 上 海 市 杨 浦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的 官 方 网 站(http://www.shyangpu.jcy.gov.cn/)不具备查询案件信息的界面;另外在上海市高 级 人 民 法 院 网 的 “ 司 法 公 开 平 台 ”(http://www.hshfy.sh.cn/shfy/gweb2017/search_zh.jsp)没有查询到有关陈永弟先生涉及刑事案件的信息。
根据在上海市政府网站查询到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的联系电话,公司安排法务人员分别通过电话联系杨浦区人民法院及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查询陈永弟先生所涉刑事案件的情况,均被告知无法查询。
(3)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9 日根据惯常联系方式发函给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永弟先生及沈少玲女士核实有关事项。2020 年 6 月 22 日,公司收到沈少玲女士的书面回函,该函件签有其手写签字,经比对留存公司的文件,该签字与公司留存的签字样式一致。陈永弟先生与沈少玲女士为夫妻关系,沈少玲女士的回函原文如下:
“①关于个别媒体对陈永弟行踪的报道部分属实,陈永弟因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案的知情人,被有关部门要求配合案件调查,但是因为办案部门告知本人此案涉及国家机密,不能公开审理,并要求本人对案件情况保密,所以本人根据有关办案部门的要求,对案件的情况进行了保密。
②陈永弟此事件属于其个人行为,与兆新股份的经营业务无关。
③虽然陈永弟被有关部门采取了强制措施,但是仍然可以对兆新股份行使股东投票的权利,从陈永弟辞职后的历次股东大会投票,均由其签署委托书委托本人或者公司文员按照他的意愿进行投票。
④本人及陈永弟均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2、2020 年 6 月 8 日,你公司回复我部关注函(【2020】第 336 号)称陈永弟未与你公司失联。请说明是你公司否存在误导性陈述,是否故意隐瞒重大信息。
回复:
(1)公司与陈永弟先生的惯常联系方式为函件往来,根据陈永弟先生与公司历次函件往来情况及其签字文件,该签字与公司留存的签字样式一致,未发现异常情况。
(2)公司除本次《关注函》提及的媒体报道外未看到其他关于陈永弟失联的媒体报道,除上述沈少玲女士的回函外公司亦未收到陈永弟先生、沈少玲女士相关通知及法律文书。
(3)陈永弟先生于2018年6月22日辞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职务,辞职后不再干预公司的日常经营,公司日常经营业务及决策均由董事会及专业管理团队负责。陈永弟先生辞职后仍对公司行使其股东权利,共对公司4次股东大会共17项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有两次会议通过授权委托参会代表进行现场表决,有两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通过授权委托进行现场表决前,公司均收到陈永弟先生的文员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递交的参会资料及有其本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均对其参会资格进行了确认。
(4)公司收到深交所关注函(【2020】第 336 号)后便向陈永弟先生、沈少玲女士发函核实相关情况,2020 年 6 月 4 日陈永弟先生、沈少玲女士回函称:“陈永弟先生与彩虹集团(法院裁定破产清算及被破产管理人接管前)主要联系方式为函件往来方式;陈永弟先生承诺与公司往来函件均为其本人签署,未使用私章。” 公司针对深交所关注函(【2020】第 336 号)回复内容是基于公司与陈永弟先生之间惯常采用函件往来的联系方式、陈永弟先生正常行使其股东权利及2020 年 6 月 4 日陈永弟先生、沈少玲女士的回函,公司与陈永弟先生、沈少玲女士的联系未曾中断,进而确认实际控制人陈永弟先生、沈少玲女士未与公司失去联系。
因此,在回复深交所关注函(【2020】第 336 号)时,公司基于对实际控制人的合理信任以及公司适当的核查程序,就回复关注函所关注的“明确陈永弟是否失联”的问题上,公司不存在误导性陈述,不存在故意隐瞒重大信息。
责任编辑:陈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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