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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谋私设千万“小金库”、收受10万元购物卡…营口银行三分行行长违法犯罪细节曝光

界面2023-01-09 17:34:530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份刑事判决书,公布了营口银行三名行领导的诸多违法犯罪细节,涉及受贿、职务侵占等。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师某某,1962年12月8日出生,原营口银行大连分行行长;被告人姜某某,1968年9月出生,原营口银行丹东分行副行长代为履行行长职务;被告人刘某某,1974年10月,原营口银行辽阳分行副行长。

原营口银行大连分行行长师某某在担任沈阳分行副行长、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贿赂62万元。

另外,师某某与原丹东分行副行长代为履行行长职务的姜某某、原营口银行辽阳分行副行长刘某某,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将沈阳分行未使用的综合费用套取1312万元,设立小金库,并非法占为己有,涉及金额总计664万元。

具体看,2015年10月至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师某某在担任营口银行沈阳分行副行长、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钱款共计52万元人民币和价值10万元人民币购物卡,合计人民币62万元。

合谋私设千万“小金库”、收受10万元购物卡…营口银行三分行行长违法犯罪细节曝光

2015年末至2018年12月,师某某在任沈阳分行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安排时任沈阳分行副行长、计财部总经理等人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将沈阳分行未使用的综合费用从沈阳分行财务套取1312.56万元元,设立小金库。

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期间,师某某从小金库中先后多次取出共计229万元,非法占为己有。2016年春节前至2019年春节前,三人多次套取款项以发放奖金为名予以私分,师某某共计分得195万元,姜某某共计分得130万元,刘某某共计分得110万元,三人合计分得435万元。

2022年7月27日,上述三人被批准逮捕,案件审理前已全部退赃。

法院认为,被告人师某某作为营口银行沈阳分行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师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财物人民币229万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师某某、姜某某、刘某某共同侵占本单位财物人民币435万元,其中师某某分得人民币195万元,姜某某分得人民币130万元,刘某某分得人民币11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最终,师某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90万元;姜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2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资料显示,营口银行成立于1997年4月,注册资本27.39亿元,总部设于辽宁营口,服务网络覆盖至营口、沈阳、大连、哈尔滨、葫芦岛、鞍山、丹东、盘锦、本溪、辽阳、阜新、锦州等12个东北地区主要城市。

责任编辑: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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