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在东方网力执业中违规 被出具警示函
11月2日,北京证监局披露对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乔国刚、迟文洲、陈艳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北京证监局发现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乔国刚、迟文洲、陈艳玲在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网力或公司)2019年年报审计项目(报告文号为天职业字〔2020〕25046号)及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报告文号为天职业字〔2019〕17894号)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货币资金审计程序不到位
(一)2018年年审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在对大额资金流水双向核查时,未将公司内部往来纳入抽样范围,未关注内部划转交易对应的银行对账单中转账对手方异常的情况,导致未能发现某银行对账单为虚假材料及公司银行明细账记录有误。
二是未关注银行函证的异常情况。一家银行函证缺少公司经办人(出纳)的签字盖章和时间;该银行两家支行函证地址、联系人相同,且联系人为其中一家支行客户经理。某银行两家支行函证地址、联系人相同,且由该联系人直接回函。
(二)2019年年审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2019年银行对账单期初余额与2018年银行对账单期末余额差异4.5亿元,2018年底银行存款真实性存疑,未考虑该差异对2019年期初余额及2018年审计意见的影响。二是2019年年审中将已逾期的1.2亿元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重分类至交易性金融资产,未考虑逾期事项对其年末公允价值及审计意见的影响。底稿记录已对该事项出具保留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预付账款审计程序不到位
一是预付账款减值审计不到位。2019年年审中,未对两年以上账龄预付账款计提减值;底稿记录100万元以上的预付账款,长账龄原因是未收到货,未解释未收到货的原因,未考虑是否需要计提减值;预付账款中1,700万元,工商查询显示对方公司已注销,未对该笔预付账款计提减值。
二是未对部分预付账款重分类。2019年期末预付账款1400万元,实际为对两家公司借款,无实质采购业务,未重分类至其他应收款,且未说明原因。
三是未关注预付账款的商业实质。2019年三家供应商预付账款借方发生额合计8.74亿元,未对大额预付账款的商业实质进行分析;仅检查了其中一份800万元采购合同,且未关注合同付款方式与其他供应商明显不同。
四是未说明函证地址异常原因。未说明前述三家供应商预付账款函证中,亲自前往地址、底稿记录发函地址、注册地址均不一致的原因。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审计程序不到位
一是未关注函证的异常情况。2018年年审中,向两家出资额合计1.9亿元公司发函并取得回函,其中一家公司函证地址百度搜索显示为东方网力,未关注到上述异常情况。二是未留存适当的审计证据。2019年年审中,依据估值报告调整前述两家公司年末公允价值,但留存的正式版估值报告未包含上述两家公司。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的规定。
四、应收账款及收入审计程序不到位
一是未充分考虑大额减值的影响。针对2018年确认收入对应的应收账款,在2019年年审中,相关应收账款账龄集中在1至2年,单项计提大额信用减值,未考虑该事项对相关科目报表期初数及2018年审计意见的影响。
二是未关注合同的异常情况。2018年年审中,底稿中归集的某地方政府项目购销合同,未取得招投标相关资料,且通过公开网络查询不到相关招投标信息;合同总金额与付款方式具体条款金额合计数差异8,842.97万元,未关注上述异常情况并对合同真实性保持足够的怀疑。未关注个别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回款周期明显长于其他技术服务合同、技术提供地点不明确,与个别客户的销售合同中相同存货销售单价显著高于其他客户、收货地点与项目所在地不一致等异常情况。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五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十三条的规定。
五、预计负债审计程序不到位
2018年年审中,对已经逾期的担保,未计提预计负债,且未说明原因;对于同一被担保方已逾期的担保,未按相同标准计提预计负债,且未说明原因。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六、存货审计程序不到位
2019年年审中,对两个项目合计4802万元的存货全额计提减值,占存货原值比重19.6%,相关存货单项价格较高。未对上述存货执行监盘程序,未检查期末存货的物理情况。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文/新浪财经 郝显)
责任编辑:公司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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