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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法炒股、违规销售金融产品,这家券商领到新年首张罚单

上海证券报2022-01-13 22:33: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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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信达证券领到了2022年监管对券商开出的首张罚单。

2021年6月,信达证券公司员工周某涛因借用他人账户违法买卖股票,被处以20万元罚款。时隔半年后,因违规销售多只金融产品,以及对员工管控不到位,安徽证监局对周某涛所在信达证券蚌埠淮河路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并对时任营业部负责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营业部及负责人双双被罚

1月12日,安徽证监局披露关于对姚某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安徽证监局表示,经查,在姚某某担任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淮河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期间,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2014-2015年期间违反投资者适当性要求,违规销售多只金融产品;二是对员工执业行为缺乏有效约束,管控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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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该营业部负责人应充分吸取教训,并按照监管规定要求进一步加强证券期货法律法规学习,提升自身合规意识,规范从业行为。

此外,1月11日,安徽证监局还对信达证券蚌埠淮河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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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证监局决定,对该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该营业部应引以为戒,按照监管规定要求进一步强化营业部内部管理,切实提高合规管理水平,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同时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和内部问责情况。

事起营业部员工违法炒股

早在半年前,信达证券蚌埠淮河路证券营业部员工周某涛借用他人账户违法买卖股票,被安徽证监局采取行政处罚决定。而近日这两张罚单是对该员工非法炒股一事的后续处置。

2021年6月11日,安徽证监局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书显示,周某涛借用他人账户违法买卖股票,被处以20万元罚款。值得一提的是,该员工借用账户多达15个,炒股亏损逾642万元。

安徽证监局查明,周某涛在信达证券蚌埠淮河路营业部任职期间,于2014年2月12日至2020年9月11日借用“王某某”“曹某”等10人共计15个证券账户从事股票交易行为。相关账户在周某涛控制期间累计买入6838.45万股,买入金额5.95亿元,累计卖出6835.9万股,卖出金额5.95亿元,扣除佣金税费后,亏损642.26万元。

安徽证监局表示,周某涛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信达证券蚌埠淮河路营业部任职期间,借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安徽证监局决定,责令周某涛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从证券业协会数据来看,周某涛于2007年加入信达证券,是从业时间长达13年的老员工。2020年9月,周某涛从信达证券离职。

违法炒股罚单不断

就历年监管开出的罚单来看,券商员工违法炒股屡见不鲜。仅最近一个月,各证监局便陆续披露多份相关罚单。

1月6日,天津证监局披露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任国信证券营业部员工的廖某某,利用母亲“苏某萍”账号交易67只股票获利逾9万元,期间还借用客户许某账户炒股,不仅没赚还倒亏,合计遭罚没18.55万元。

2021年12月31日,福建证监局披露的罚单显示,东莞证券厚街分公司营销总监梁某某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遭监管警告处分,并处10万元罚款。

券商员工因违法炒股吃罚单,轻则罚款,重则可能被终身市场禁入。

同时,近年来监管部门对于从业人员违规炒股的监管力度也不断加大。新证券法进一步明确,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新证券法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违规可处5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李思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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