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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案例教训深刻 "看门人"需归位尽

券商中国2020-11-08 17:3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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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注册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中介机构归位尽责至关重要。

日前,证监会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12宗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证监会表示,典型案例的发布,既能够以案说法,向市场传递“零容忍”的信号,提升执法威慑,净化市场生态;又能进一步强化行政刑事执法协作,保障证券行政执法一致性,有效提升监管执法效能,对于资本市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里,多家证券公司、会计所等中介机构现身其中,如雅百特、华泽钴镍等信披违法案中,中介机构均遭遇“一案双查”,被处以高额罚金。证监会指出,相应案例中依法追究中介机构责任,督促资本市场“看门人”归位尽责,这对于形成资本市场良好的自我约束机制至关重要。

证券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欣某股份有限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

基本案情:欣某股份有限公司原系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温某乙与财务总监刘某胜为达到使欣某公司上市的目的,组织单位工作人员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等方式虚构2011年至2013年6月间的收回应收款项,虚构相关财务数据,在向证监会报送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中记载了上述重大虚假内容,骗取了证监会的股票发行核准,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2.57亿元。

2019年4月23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被告单位欣某公司罚金人民币832万元;以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对被告人温某乙、刘某胜数罪并罚,对温某乙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刘某胜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证监会对欣某公司的欺诈发行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行为进行调查后,于2016年7月5日作出行政处罚。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对欣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从内容上看,该案所涉公司,应为首家因欺诈发行而被退市的上市公司欣泰电气。除了上市公司外,由于保荐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且未审慎核查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兴业证券合计被罚没5738万元;两名保代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同样,审计机构兴华所也被罚没1289.76万元,3名签字会计师被处以警告、罚款、市场禁入等措施。

不过,通报显示,在该案办理过程中,主承销商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投资人的损失得到相应赔偿,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彼时,兴业证券发布公告称,出资5.5亿元设立“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先行赔付专项基金”,该案也是证监会2013年正式推出“保荐机构先行赔付制度”后首个券商出资设立基金先行赔付投资者的案例。

案例二:中某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卢某旺等人欺诈发行债券、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基本案情:卢某旺、卢某煊、卢某光分别系中某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和原财务总监;杨某杰、陈某明、王某宇和徐某分别系利某会计师事务所某分所副所长、项目经理、主任会计师授权签字人和部门经理;边某系某证券公司固定收益融资总部业务部董事。

2013年下半年,中某通公司流动资金不足,卢某旺欲发行私募债券融资,经与卢某煊、卢某光合谋,虚增公司营业收入5.13亿余元、虚增利润总额1.31亿余元、虚增资本公积金6555万余元、虚构某银行授信额度500万元、隐瞒外债2025万余元。

利某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中某通公司审计项目后,未按审计准则要求对中某通公司账外收入和股东捐赠情况进行审计,在审计报告中虚增了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和资本公积金。承销券商某证券公司以此为基础出具了债券募集说明书。经备案后,中某通公司于2014年5月至7月间非公开发行两年期私募债券共计1亿元。

其中,两位投资人在边某的介绍下分别认购该私募债券,边某收受中某通公司给予的贿赂款150万元。2016年该私募债券到期后,中某通公司无力偿付债券本金和部分利息,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

最终,边某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因欺诈发行债券罪,被告单位中某通公司被判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卢某旺、卢某光、卢某煊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至三年半不等。利某会所的杨某杰、陈某明、徐某则因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二年不等。

作为上海首例欺诈发行债券案的主人公,中恒通的案例曾被多方通报。其中,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和申万宏源的相关人员被处以刑事处罚,对业内具有相当警示作用。

通报指出,资本市场中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是信息披露、投资人保护相关制度得以有效实施的“看门人”,中介机构不依法依规履职将严重影响资本市场的健康运行。在惩治市场主体财务造假行为的同时,应当主动开展“一案双查”,同步审查相关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以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和中介机构依法依规履职。

证券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雅某股份信披违法案

基本案情:2015年至2016年9月,雅某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虚构境外工程建设项目、虚构建材出口贸易、以及虚构国内建材贸易业务等方式虚增业绩,实施财务造假。

为实现虚构业绩的目的,雅某公司采取了伪造工程进度单、人工成本计算单、材料成本等相关资料,制造材料和货物进出口假象,签订无真实需求的购销合同并伪造有关凭证,安排公司转账形成资金循环等手段,违法行为隐蔽。涉案期间,雅某公司共虚增营业收入约5.8亿元,虚增利润约2.6亿元,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7年12月,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对雅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陆某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至30万元的罚款。同时,对陆某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其他部分责任人员分别采取3年至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此后,证监会将陆某、李某松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19年4月,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陆某、李某松涉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8月,江苏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陆某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5万元;李某松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不难看出,该案即是曾经震惊市场的雅百特案。除了上市公司本身,证监会对负有持续督导责任的财务顾问机构和履行年报审计职责的会计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行为依法进行了处罚。

2019年5月,由于审计雅百特财务报表未勤勉尽责等问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被证监会责令改正、合计罚没240万元,两名注册会计师警告并处罚8万元。同年8月,证监会通报对雅百特财务顾问机构金元证券的处罚结果:没收金元证券业务收入1000万元,并处以300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绵飞、李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通报指出,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发行注册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督促其归位尽责,对于形成资本市场良好的自我约束机制至关重要。证监会对本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同时,积极履行“一案双查”职责。警示有关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审慎开展相关工作,若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华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

基本案情:华某股份有限公司由王某家族控股,王某担任董事长,系实际控制人之一,多名亲属担任董事。为向家族集团公司提供资金支持,王某指示他人成立若干壳公司,通过虚假业务向该家族集团公司提供资金。

2013年末,华某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约8.2亿元,2014年末占用余额约11.5亿元,2015年6月末占用余额约13.3亿元。为掩盖关联方占用资金,王某安排员工将无效票据入账充当还款。华某公司还以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为家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同时以华某公司名义为王某个人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共计3.35亿元。华某公司的相关定期报告未披露上述情况,同时相关定期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2018年1月,证监会对华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对华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王某处以9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对其他责任人员分别处以3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罚款。同时,对王某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其他部分责任人员分别采取5年至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同年,证监会对本案中介机构及其7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华某公司财务总监不服上述处罚和决定并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判决驳回起诉。同时,证监会将华某公司相关人员涉嫌犯罪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从案件内容上来看,该案所指上市公司应为华泽钴镍,涉及的中介机构则为国信证券和瑞华会计师事务所。2018年7月,证监会对国信证券保荐业务及并购重组擦务顾问业务合计罚没2800万元,并对4名保代处以警告及30万元或10万元罚款。同年12月底,证监会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罚没合计520万元,对3名签字会计师处以警告及10万元罚款。

通报指出,该案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掩盖资金占用的事实,指使上市公司违规信息披露的典型案件,严重损害了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侵害了投资者利益。证监会对华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予以顶格处罚并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体现了严厉打击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督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中介机构等各类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归位尽责的态度和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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